台州市武术协会章程(20240208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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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协制度 2024-02-09 19: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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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台州市武术协会,简称:台州武协,英文全称为:Taizhou Wushu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TW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台州市具有合法登记的武术社团组织、单位,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推动全市武术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普及、推动武术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市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台州武术进一步发展。

(三)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台州市路桥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本地区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全民健身条例》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校和武术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标准化发展,使武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健身锻炼领域;

(三)大力发展中国武术协会会员,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做好传统武术挖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争创武术之乡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主办、承办、协办、以及组织参加各级赛事、培训、讲座、外出交流等活动;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完善传统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传统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和管理办法,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传统武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登记和评审工作;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选拔和推荐传统武术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的集训工作;

(八) 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实体化发展,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学化发展;

(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社会体育(武术)指导员、传统武术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区域性单位会员:指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有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承认台州市武术协会章程,传统武术工作职能的各县(市、区)武术协会。

2、专业性单位会员:指在台州市范围内从事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专业性武术社会组织或其他各类法定组织。承认台州市武术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台州市武术协会专业性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热爱武术事业的个人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爱武术运动,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注册表);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重德守纪,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团体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并未请假,视为不能履行理事职责,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兼其他团体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暂停活动的指令。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印章必要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代管。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